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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索赔原则

添加时间:2016年3月5日   来源: 东营交通事故律师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索赔的基本原则
  1、适当补偿、限制原则。
  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很难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其不含直接物质损失内容的相应价值,依据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原则难以正确处理,赔偿数额的确定只能是一种补偿性的,而不是等价性的,只能是适当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损害,期望通过对受害人的经济补偿,使受害人感情上的痛苦得到减轻或消除,从而起到抚ο作用。
  2、公平合理原则。
  这是处理民事案件普遍适用的原则。其涵义是指适用金钱赔偿的精神损害时,应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公平、合理确定一个适当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具体要求是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让侵权人占到便宜,另一方面要从实际出发,给受害人以适当的赔偿金,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不使受害人吃亏。
  3、确定法官有限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权原则。
  法官判案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法官或合议庭在法律允许的范Χ内,经过一定的造法活动,对赔偿数额灵活确定的权力。在审理道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时,法官或合议庭应依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审判实践经验,结合具体的案情,确定一个相当或适当的赔偿数额。
  相关知识
  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依据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10起施行。
  该《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依据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实施。
  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依据三: 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6年6月28日制定。
  该《条款》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包含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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