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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会女友将未成年人晾在车上,酿成车祸赔巨款

添加时间:2017年2月21日   来源: 东营交通事故律师  
为会女友将未成年人晾在车上

“一日不见”如隔三秋,如果用来形容热恋中的男女是再也恰当不过了!玉山一俊哥为了见上靓妹一眼,竟然于凌晨4点,约上未成年的玩伴驾车约会女友,接上女友径自双双开宾馆入住,将男孩一人晾在车上。由于是大冬天,俊哥没有让车熄火,便于男孩在车上取暖。天亮后,男孩在几经催促未等来俊哥的情况下,独自将车开走,终酿车祸。

2013年12月3日凌晨4时许,被告吴某为会女友约上未成年的玩伴陈某驾驶保险刚逾期两天的赣EB5××3号普通客车来到县城某宾馆,找到在该宾馆工作的女友,之后带上女友驱车来到另一酒店开房入住。因天气寒冷,吴某没有拔出车钥匙让车熄火,好让陈某就地取暖。谁知,吴某这一去久不复返,陈某经多次催促,吴某均答复要等一下,无奈等到天亮,无驾驶证的陈某在未经吴某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驾车去吃早餐。6时30分许,当车行驶至玉山县冰溪镇某交叉路口因避让一个横过马路的行人急刹车,结果车甩尾撞上右前方的由原告欧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造成欧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欧某经医院诊断为多处骨折,经司法鉴定伤残为一处九级、一处十级。事后,玉山县交警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书:“陈某负全部责任,欧某不负责任。”欧某因此次事故,造成各项合理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69184.62元。

酿成车祸赔巨款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欧某对本起交通事故没有责任,其因事故所造成的身体、精神伤害合理的经济损失,理应得到赔偿,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吴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未依法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0000元。对于欧某不足部分的损失,应由无证驾驶的陈某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由于陈某系未成年人,且父母离异,故该部分的责任应由其父母各半承担;而车主吴某存在对该车辆疏于管理的过错,应承担该部分次要的民事责任。

据此,玉山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由被告吴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范围内赔偿120000元,超出部分承担30%责任,赔偿1475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未成年人陈某的父母各赔偿17214.31元,各承担案件受理费2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