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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人三项队昆玉公路车祸案

添加时间:2017年3月14日   来源: 东营交通事故律师  

  备受媒体关注的国家女子铁人三项队在云南昆玉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一案近日在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4月27日下午三点,国家铁人三项队交通事故案在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潘某革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协议,由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昆明致益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赔偿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等10位原告人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5.2万元,10位原告人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2005年12月15日,昆明致益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潘某革为到外地办理业务,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本公司云A·L8830号东风雪铁龙轿车沿昆玉高速公路从昆明向玉溪方向行驶。9时

40分许,潘某革驾车行至昆玉高速公路K46+100 m处时,因潘某革未减速依次行驶,从右侧超越已

在前方最左侧快车道内依次行驶的云A·AS731桑塔纳3000型轿车及训练车队京F·S2176保障车,恰遇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组织的由陈某红、王某某等14名队员组成的自行车

队通过该路段。发现自行车队后,潘某革未采取必要的避让措施,所驾车辆与正

在路上骑行的自行车队队员陈某红、王某某等九人相撞,造成陈某红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某受重伤、李某等六人受轻伤、孟春燕受轻微伤、云A·L8830号东风雪铁龙轿车及七辆自行车

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队昆玉大队认定,潘某革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承担本次事

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潘某革留在现场等候相关部门处理。本案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革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潘某革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离开肇事现场,但没有证据证明报案电话是被告人潘某革所打或委托他人所打,其行为不符合投案

自首的规定,不属于投案自首行为。最后,法院鉴于该案的民事部分已调解达成协议且已实际履行,被告人潘某革又是对本案承担主要责任,法院根据被告人潘某革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危害

后果,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潘某革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事故发生后,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等十原告提起了附带民事请求,将被告人潘某革及其所在的昆明致益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同时,车辆保险单位大地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被列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经法庭确认,本次交通肇事造成国家体育中心自行车损失36.64万余元,加上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9.25万余元;而运动员因陈某红死亡的赔偿金,王某某、李某、李某洋等人的残

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等受到数额不等的损失。最终,法院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共计人民币73.38万余元。事发后,第三人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共计向原告人和被保

险人支付人民币42500元。

  在法庭的主持调解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昆明致益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愿意承担合理的赔偿责任,并与各原告人取得相互谅解,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昆明致益经贸

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赔偿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等十原告的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5.2万元,十原告人自愿放弃其它的诉讼请求。

  在宣判现场,被告人潘某革的家属等人旁听了案件的宣判,云南电视台、春城晚报等多家媒体的对宣判会进行了现场报道。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潘某革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而面对昆

明多家媒体的采访请求,潘表示自己不愿意接受采访便匆匆被带离法庭。

  开车不仅关乎自身安危,还维系他人生死。对于每一个开车的人来说,法律的规制仅仅只是为了让大家为自己的错误有所承担;对自己和他人生命负责,应该是每个人不言而喻的责任和义

务。